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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绵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并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是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价格上限标准、实物量上限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价格和实物量实行上限标准控制,年限实行下限标准控制,各单位在规定标准内结合工作实际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得突破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考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实物量上限标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数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量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耐用程度和国家政策要求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优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符合简朴、耐用、环保的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八条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办公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统筹调剂解决,确需新添置的,参照本标准从严控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报批后购置,相关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入账,纳入“公物仓”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专项审批。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超过本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报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并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绵阳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绵财预〔2013〕7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转自绵阳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