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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 90号)的精神,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单位基本办公需要普遍适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和家具。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名称、价格上限、实物量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资产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性确定。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限价。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实物量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难。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综合确定,是通用办公认备、办公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或经鉴定无法修复及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节能环保、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和进口高档皮革。
第七条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更新。第九条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条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